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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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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