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厅机关印章的制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缴销 (一)贵州省审计厅属行政机关,其与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贵州省审计厅党组的印章,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贵州省审计厅党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委负责制发。 (三)贵州省审计厅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贵州省审计厅”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政府负责制发。 (四)贵州省审计厅各处、室、中心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处、室、中心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厅办公室负责制发。 贵州省审计厅各处、室、中心,所属单位申请刻制印章应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1.刻制印章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批准; 2.申请刻制印章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单位持厅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有关材料和印模到贵阳市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凭准刻手续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五)贵州省审计厅所属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厅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六)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二、印章的管理 (一)贵州省审计厅党组的印章,由厅党组秘书负责管理和保管。党组秘书应保证印章的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和盗用。 (二)贵州省审计厅的印章,由厅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保管。办公室负责人和印章的保管人要保证印章的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和盗用。 (三)各处、室、中心的印章要严格管理,确定专人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 贵州省审计厅印章的使用实行领导负责制。 (一)使用贵州省审计厅党组印章必须经厅党组书记或厅党组成员签字批准,印章使用后应进行登记。 (二)使用贵州省审计厅印章必须经厅领导签字批准,印章使用后应进行登记。 (三)处理私人事务中,如须用贵州省审计厅印章时,由申请盖章的人员写出报告,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分管厅领导签字,印章使用后必须进行登记。 (四)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印章的使用,须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工作。 (五)公文用印章的规定,按《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与有关部门共同发文时,必须经厅领导签字批准后才能用印。要严格控制印模的借出,实行责任制,专人负责保管、监印,印废的印模要收回或当场监销。原则上500份以内的文件不出借和借用印模。 (六)要严格印章使用范围,严禁越权使用或未经授权替代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并做好用印登记。 (七)对于非法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未尽事宜在实际工作中补充完善。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