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工作的安排意见
【 字体:

黔审投〔200939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新增中央投资

 

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市、州、地审计局,各处室: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投资拉动决策,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为欠开发、欠发达的贵州打好基础、调整结构、加快发展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去年第四季度到目前止,我省得到中央安排新增中央投资共约91.67亿元,另得到中央财政为各地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64亿元。为管好、用好中央新增投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都非常重视,不但对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审计部门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纪委(中纪发[2008]36号)要求“审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相关项目和资金的审计”,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强调:“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严把资金使用各个关口。”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对新增中央投资的审计要求,331日厅长办公会决定,安排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我省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调查。根据《审计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调查的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新增中央投资及配套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揭示新增中央投资使用及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促进资金使用合规、安全、有效。通过检查扩大内需和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服务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局。

二、审计调查的范围

我省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用于扩内需、保增长对我省新增投资及中央财政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审计调查的对象

涉及新增中央投资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市、州政府、行署及相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必要时,可延伸调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审计调查的组织与分工

我省新增中央投资分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农村民生工程和民生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投资;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投资;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投资六个方面。以上六个方面,除铁路、机场、电力及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投向企业的部分外,其余大部分为各市、州、地县的投资项目,责任主体大部分在县,涉及省、市、州、地的发改、建设、农业、交通、水利、林业、卫生、教育、国土等部门。针对新增中央投资的情况,结合今年审计计划及人员安排、审计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作以下组织与分工,并明确责任。

(一)组织。全省组织27个审计调查组对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调查。

1.全省九个市、州、地审计机关组成18个审计调查组,其中市、州、地审计局各组成2个审计调查组。

2.省厅组成9个审计调查组。投资处2个,经责一处、财政处、行政处、外资处、社保处、农林水及经执派出处、交通派出处各1个。各处室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组要结合今年项目计划统一安排。

(二)分工。

1.各市、州、地审计局审计调查组负责对本级及县级中央投资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每个市、州、地抽查2个县的项目,每个调查组抽查1个县的项目。

2.投资处负责新增中央投资涉及省发改委资金的审计调查,汇总审计调查报告,并撰写总报告,对省级重点项目进行审计调查,督查各市、州、地审计局审计调查工作,抽查2个县的项目。

财政处负责省级新增中央投资涉及省财政厅资金的审计调查;

经责一处负责新增中央投资涉及省水利厅水利资金的审计调查;

社保处负责新增中央投资中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审计调查;

行政处负责对省卫生厅新增中央投资涉及医疗卫生资金的审计调查;

农林水及经执派出处负责新增中央投资涉及省农业厅资金的审计调查;

交通派出处负责新增中央投资涉及省公路局资金的审计调查;

外资处负责今年计划任务项目中涉及新增中央投资资金的审计调查。

以上各处室要对涉及到中央新增投资资金调查情况单独出报告。

3、新增中央投资中涉及企业的资金及项目的审计调查由企业内审或企业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省管企业审计调查结果报审计厅投资处。各市、州、地直管企业结果报送由各市、州、地审计机关决定。

五、审计调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财政部门资金的下达、拨付、专户收支情况;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套取中央及省级资金行为。

2.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重点检查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有虚假配套,以及是否由于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及投资效果。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1.项目安排情况。了解项目安排是否符合中央新增投资的要求,重点检查省各主管部门、各地发改部门是否及时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有无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内容及规模,随意改变项目概算、项目概算执行不严等问题。

2.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程序,是否按中央及省要求开工的时间开工建设,并按要求形成实物工作量;合同的订立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严格按合同执行;征地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征地补偿是否到位;有无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私分资金和弄虚作假、损失浪费等行为。对已竣工交付的项目,重点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合规,投资效益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审计调查力求省本级及市、州、地级资金调查面为100%,县(市、区)级资金调查面为不低于80%,重点项目调查面不低于30%

(二)本次审计调查从20094月开始,调查完成后汇总为一个报告报省厅投资处,并按要求每月报有关表格(表随后下发)。

(三)遵照审计署的要求,对新新增中央投资的审计调查要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及时发现、预防和抵御各种问题和风险,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防止发生大的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审计调查中查出的问题转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处理,并将整改情况随报告上报。问题中需作审计处理的,另按审计程序处理。

(四)审计调查报告不但要从的资金、项目管理上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且要力求从宏观上、体制上提出完善和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调查过程中,省厅将适时组成督查组深入审计现场进行督促检查,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以审计信息的形式及时向审计厅反映。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参与有关部门检查组进行检查时,信息共享,但属审计查出的事项,要在调查报告中反映。

(七)各市、州、地审计局对新增中央投资中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调查情况在报告中单独反映。

(八)新增中央投资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工作要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九年四月二日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篇: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表彰2006年至2007年扶贫资金审计中先进单位的通报

         下一篇: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表彰2007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先进单位的通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