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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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审计机关职责

(一)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那里。
 (二)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审计机关权限

(一)公款私存可银行查询。
(二)违规资产直接封存。
(三)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四)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双方承担,依法办事也  依法维权,相互制约防止擅权。

 (一)大额罚款应听证,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被审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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