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执行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 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 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 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五) 受理审计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 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凋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 组织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
(八) 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 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级部门、企业行业的内部审计协会(分会),地州市内部审计协会,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助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
(三) 特邀个人会员。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长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 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厅、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厅、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与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协(学)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 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即分会)负责人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报本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社会资助、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会章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事前经审计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故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终止动议须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自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4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